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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金请求权时效?

发布时间:2021/7/8 17:11:36|浏览次数:

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享有的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属于财产上请求权,应当受时效的限制。时效制度,是法律专门规定的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制度。目的在于能够及时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或不确定状态,以减少纠纷的发生,稳定社会秩序。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将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制度,若法定期间权利人不行使用权利,其权利将归于消灭或者不受法律保护。保险法规定了保险金给付请示权的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

  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包括所有种类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适用一般时效。一般时效的期间为二年。经过二年的时效期间,不提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其保险请求权归于消灭,并不得再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一般时效期间的计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

  对于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等,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适用特别时效。特别时效的期间为五年。经过五年的时效期间,不提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其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归于消灭,并不得再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告别时效期间的计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规定的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后,在最后六个月内,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请求权利人不能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应当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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