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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渔业互保协会”;英文名称为:HEBEI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名称为:HBFM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范围内渔业组织与个人自愿组成、实行互助共济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互助共济、服务渔业”,通过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并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提高会员的防灾抗灾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恒大公寓4-2-8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二) 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涉渔保险项目;

(三) 协助有关安全生产主管机关做好渔业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 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补贴(补助)业务;

(五) 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承接和承办渔业相关业务和服务事项;

(六) 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

(七) 根据有关部门和会员的委托,开展渔业安全评估、培训和渔业事故调查;

(八) 渔业相关互保业务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九) 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精神的公益性事业、金融服务和投资事项;

(十) 承办国外民间海事、保险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会员委托的其他合法事项。

第三章 会员及会费标准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符合有关规定的渔业组织或个人(含渔业互保管理及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人员);

(五)同意并遵守本会制定的互保规定。

第十条  会员(非渔业互保管理人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互保单);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入会条件;

(三)交纳会费(即互保费)并签订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互保凭证;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互保凭证,获得会员资格。

渔业互保管理人员经本会注册登记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风险保障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会员资格终止

互保标的或会员船出售、转让或灭失;

(一)会员(自然人会员)死亡或无行为能力;

(二)会员主动提出在本会的互保责任终止;

(三)未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互保规定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强制终止互保责任,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方能生效。会费标准按本会承担风险责任(互保金额)的百分比确定(即“互保费率”),分为渔业财产(渔业船舶、渔业码头及养殖设施)和渔民人身两类确定会费标准上限,并由本会秘书处在会费标准上限范围内确定实际执行会费标准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上限:渔业财产互保费率为5%;渔民人身(雇主责任)互保费率为0.7%;渔业养殖生物互保费率为10%;团体意外互保费率为0.2%。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的名额根据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分配。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业务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互保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行使其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长行使第二十一条(三)、(六)、(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前,应征求常务理事的意见,并将决定通报各常务理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高的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水平。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授权,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上款各个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应当由理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理事长主持和处理本会常务工作,并对理事长和理事会负责;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应由秘书长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会自身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以本会财务监督为中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会的财务活动及理事会的业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保证会员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理事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理事会的业务决策和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本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查阅财务会计相关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运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监督检查理事会领导成员的业务管理行为,必要时对其业务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收集会员对本会保障其权益的意见和建议,供理事会决策参考;

(七)指导本会内部监督制度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副主席和监事若干人。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的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三)保守行业和本会机密;

(四)监事会主席、监事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或派员列席理事会有关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它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分别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互保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贴(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费率标准收取互保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管理经费在会费中提取,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必须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提取比例。

管理经费的提取比例和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制定或修改,须经理事会审定。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监事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人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参照事业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经理事会审定后,由秘书处具体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监事会共同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农业厅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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