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互保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渔业互保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本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协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是指本会会员为获得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根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向协会缴纳的费用,用于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
第三条 会费收取与管理应遵循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公开透明、会员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会费标准与缴纳
第四条 协会会费按年度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一)副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会 员:2000元/年。
第五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会费。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收到入会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本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并向缴费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缓缴或减免会费的,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秘书长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会员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本会秘书处应予以书面催缴。经催缴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三章 会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会费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会费收支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本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负责会费的收支核算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公开
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应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会费收支预算及决算情况,并接受其审查。
第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负责对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会费收支账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会费收支情况存在异议的,有权向本会监事会或秘书处提出书面质询,相关机构应在收到质询后30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十四条 协会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账簿、单据、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已缴纳的当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冀公安网安备 13010402001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