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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发布《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作业十个必须、十个严禁》

发布时间:2021/10/14 11:16:28|浏览次数: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海洋渔船安全生产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发布《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作业十个必须、十个严禁》,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渔政执法单位和广大渔民认真执行。


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作业十个必须、十个严禁

1.渔船必须具备适航条件,规范刷写船名标识,携带船舶船员证书证件,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相关设施设备,配齐符合要求数量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满足安全生产各项要求。严禁渔船超风级、超航区、超载、违规载客以及船员配备不足或其他情况“带病”出海。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2.渔船必须按要求配备北斗、AIS等通讯导航设备并保持开启良好状态,确保通讯畅通,轨迹清晰可查。渔船出海期间,船长为第一责任人。严禁私自安装、关闭、拆卸、篡改渔船通导设备。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3.渔船进出港必须按要求履行报告制度,进出港前船长应主动向渔港监督部门如实报告船上人员数量、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出海意图、作业海域等情况。严禁渔船未经报告擅自进出港口。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4.渔业船员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船员上船出海。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5.渔船必须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加强值班嘹望,提醒水上作业渔船或商船避碰,确保安全生产,夜间作业或航行须强化号灯号型使用。严禁渔船无人值守、不使用号灯号型等情况发生。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6.渔船必须及时接收并严格遵守渔业、海事、气象等部门以及部队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或禁渔禁航通告。严禁驶入禁渔禁航区域或不按要求避风。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7.渔船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严禁未按照规定投保渔业安责险。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处罚。

8.渔船必须编组编队出海作业,实行“定人联船”和网格化管理制度。严禁单船出海作业、无人值守、疲劳驾驶等行为。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9.从事捕捞生产渔船必须取得并随船携带海洋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方可出海生产作业。严禁无证、套牌、假牌以及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捕捞生产作业。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10.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在捕捞许可证载明的海域,且气象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方可生产作业。严禁渔船非法越界捕捞或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活动。若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刑法》及相关法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渔船所有者、经营者、船舶负责人和非法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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