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8条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1月31日前反馈我局安全监管与应急处。
联系人:徐明
电话:010-59192913
传真:010-59192994
邮箱:yyjaq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附件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号型不满足相关证书证件要求的; (三)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职务船员未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职务船员配备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或AIS等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