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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就舶重《渔业船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7 10:07:20|浏览次数:

关于征求《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8条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1月31日前反馈我局安全监管与应急处。

联系人:徐明

电话:010-59192913

传真:010-59192994

邮箱:yyjaq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附件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号型不满足相关证书证件要求的;

(三)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职务船员未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职务船员配备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或AIS等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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