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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中国渔政亮剑2022”河北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2/4/8 9:48:37|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2”河北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亮剑2022”河北行动包括九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即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内陆水域禁渔专项行动,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打击电鱼行为专项行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专项行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专项行动,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联合行动,涉外渔业监管专项行动。《方案》对每个行动都明确了工作重点和承担单位。

在国家统一部署的基础上,河北省结合实际,重点对涉外渔业监管专项行动进行了细化,强化了监管的力度。工作重点是:强化源头管控。强化源头治理和港口管理,严格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捕捞生产物资补给等环节管控,严厉打击海上越界捕捞。强化监管力度。对涉外渔业生产企业和异地作业渔船的监管做到建章立制、专人负责、定人联船。全面、及时、有效掌握涉外作业渔船动态。强化执法协作。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的执法合作,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套牌渔船非法出境(越界)捕捞和海上侵渔活动,依法取缔涉外渔业黑中介,斩断非法利益链。

《方案》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雄安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方案、分管领导、牵头科室和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及联络员。 二是完善执法机制。要加强与公安、海警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执法力量,强化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三是创新方式方法。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队伍履职能力。四是助力扫黑除恶。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非法越境(界)、电毒炸鱼和海洋捕捞中划界圈海、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线索。五是强化执法保障。加强渔政执法装备建设,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执法工作,加强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使用培训,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六是突出宣传引导。及时向“中国渔政”等有关媒体报送信息,及时宣传发布渔政执法重大案件。



“中国渔政亮剑2022”

河北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确保“中国渔政亮剑2022”河北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亮剑2022”河北行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第十次党代会、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聚焦禁渔重点任务和渔业管理突出问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渔区公平正义和国家渔业权益,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亮剑2022”河北行动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领导,渔政处、渔业处会同省渔政执法总队统筹协调,各设区市、雄安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下同)具体组织实施。

成立“中国渔政亮剑2022”河北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副书记、一级巡视员吴更雨担任组长,总渔业师、二级巡视员闫建民担任副组长,渔政处、渔业处、省渔政执法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及各设区市、雄安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渔政处。


三、行动任务

“亮剑2022”河北行动包括九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

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工作重点为:

1.巩固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回头看,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逐条逐项抓好落实,按照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深入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规章制度。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较大等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评估评查。

2.深化推进“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会同海事等部门深化联合宣传教育,开展典型事故警示警醒、防碰撞专题培训和商渔船船长“面对面”活动。进一步深化商渔船联合执法,规范渔船甚高频设备使用,加大对商渔船密集区、事故多发水域巡查力度,突出“网位仪AIS”清理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

3.开展渔业船员专项治理。落实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普通船员人证不符、不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落实职务船员缩短晋升时限等改革措施,提升渔业船员整体安全水平。

4.持续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整治。针对“拖网、刺网、耙刺类渔具”三类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四类高发事故,以长期异地作业渔船、载员10人以上渔船和养殖渔船为重点,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交叉排查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渔船脱检脱管、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使用禁用渔具、“渔船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冒险航行作业以及不按规定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等行为。严格执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严厉打击不按标准规范配备使用、擅自拆卸、故意关闭、破坏AIS等安全生产关键设备冒险出海作业行为。

5. 进一步强化执法刚性。制定年度执法计划,以通导设备配备开启和船员配备为重点强化执法检查力度,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高频次高密度的海陆巡查执法行动。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率,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渔船,要做到应罚必罚,不得只查不罚、以查代罚、以整改代罚,坚决杜绝“零处罚、零办案”。同时综合运用好各种执法和行政手段,利用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倒逼船东船长落实主体责任。

6.全力做好生产秩序稳控。做好节假日期间、春季秋冬季生产汛期、休禁渔期、专项捕捞等重点时段的渔业生产秩序稳控,强化渔事纠纷摸排,搭建渔民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及时调处化解渔事纠纷矛盾和隐患,稳控好渔业生产秩序。

承担单位:各设区市、雄安新区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其中“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由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廊坊市、雄安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

我省休渔时间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确定的时间节点执行。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季休渔制度和最严格的伏季休渔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应休尽休、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工作重点为:

1.落实船籍港休渔。全面宣传贯彻伏季休渔管理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发现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的,限期返回船籍港休渔;擅自出海作业的要及时召回并依法严处。

2.突出重点对象。抓好异地休渔渔船、大型冷冻船、“拖改刺”“拖改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法院扣押渔船、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监测调查船、养殖船(含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船只)等渔业船舶执法监管,发现上述渔船违法从事捕捞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3.加强执法检查。充分利用全国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河北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和渔港视频监控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所辖渔船动态船位及轨迹,强化信息实时通报、随机查验和执法协查。坚持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组织开展海陆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和封港查船,把好“港口关”。加强港内渔船监管,发现渔船疑似出海的,及时核实查处。加密重点渔港、海域海陆巡查频率,突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省际交界线”及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地等重点海域的巡航执法。严厉打击涉渔船舶违反伏休规定跨线、跨海区作业。

4.严管专项特许捕捞。加强专项特许捕捞执法监管,严格落实专项特许捕捞渔船标识网具核查、生产全程动态监控、指定港口卸货等监管措施。对违反专项特许捕捞规定的要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专项特许捕捞资格。

5.延伸执法链条。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与海警、海事、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省际间渔政执法机构的沟通协作,从捕捞、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执法信息互通共享,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协作和行刑衔接制度,适时组织开展海陆联合执法行动。

承担单位: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廊坊市、雄安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三)内陆水域禁渔专项行动

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禁渔制度要求,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工作重点为:

1.严格禁渔渔船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等管理措施,强化渔船管理,掌握所辖渔船动态。

2.加强重点区域执法。加强对白洋淀、衡水湖、潘家口水库等重点水域和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的执法检查,通过采取巡回检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驻守检查等方式,严厉查处非法捕捞行为。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

3.强化区域执法协作。落实内陆水域京津冀渔政协同执法机制,在官厅水库、潮白河、拒马河、岳城水库等省际间交界水域实行高频巡查,适时组织省际间联合执法、地区间交叉执法行动。

4.加强生产性垂钓执法。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单位:各设区市、雄安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四)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

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规定,健全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使用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从事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工作重点为:

1.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加强在港渔船排查,利用休禁渔期等时间段集中组织封港清船,对疑似涉渔“三无”船舶责令禁止离港或指定地点停靠,并组织调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水上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三无”船舶(含套牌船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的船舶等从事涉渔活动,一律押回渔港处置。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2.清理取缔违规网具。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特别是使用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等渔具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绝户网”等禁止使用的渔具的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公开销毁。大力宣传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相关法律法规和打击成果,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各设区市、雄安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打击电鱼行为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电鱼活动,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行为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工作重点为:

1.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涉渔电鱼器具和“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深化部门协作。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的协作,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依职责分工,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

3.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打击电鱼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提高法律威慑力。

承担单位:各设区市、雄安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六)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专项行动

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贸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经营利用水平。工作重点为:

1.强化栖息地监管。加强对海龟、西太平洋斑海豹、东亚江豚等物种栖息地巡护监管,加强渔港码头的日常检查和作业渔船的登临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地行为。

2.强化经营利用执法。加强对海洋馆、水族馆、养殖场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督导收容救护报备和定点移交,严厉打击以收容救护为名非法买卖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重点整治药材市场、餐饮场所等敏感区域内非法经营海马、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鳄鱼、中国鲎等物种的行为。

3.严格特许利用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日常检查和双随机执法抽查,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无证经营或超期限、超范围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活动。

承担单位:各设区市、雄安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专项行动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和“治控促”三年行动安排部署,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工作重点为:

1.强化执法检查。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养殖记录,严肃查处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养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查处。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使用禁用药物的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使用冠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的假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发现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等违法活动线索,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承担单位:各设区市、雄安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八)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联合行动

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工作重点为:

1.强化渔船身份标识执法。加强对渔船身份标识的执法检查,会同公安、船舶检验等部门严厉查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以及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2.强化渔船拆解报废执法。严格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及有关法律规定,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报废渔船违规从事渔业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渔船修造监管及溯源倒查执法。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清理取缔“沙滩船厂”。协同公安、海关、海警等部门将修造情况纳入涉渔船舶案件调查范围,涉嫌违法违规修造的,会同有关部门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对修造厂点违法违规活动依法处罚。

承担单位:各设区市、雄安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九)涉外渔业监管专项行动

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海上侵渔和非法捕捞、越界捕捞行为,保护渔民合法权益,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工作重点为:

1.强化源头管控。强化源头治理和港口管理,严格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捕捞生产物资补给等环节管控,严厉打击海上越界捕捞,防止我省渔船出现重大违规和涉外事件。

2.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外渔业生产企业和渔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执法,落实船籍港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属地责任,对涉外渔业生产企业和异地作业渔船的监管做到建章立制、专人负责、定人联船。综合运用船位监控、船位报告、信息共享等手段,全面、及时、有效掌握涉外作业渔船动态。

3.强化执法协作。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的执法合作,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套牌渔船非法出境(越界)捕捞和海上侵渔活动,依法取缔涉外渔业黑中介,斩断非法利益链。

承担单位: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廊坊市、雄安新区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除上述九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地应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水产种质资源、涉渔工程等方面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分解行动内容,确保各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请各设区市、雄安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于4月1日前将工作方案、分管领导、牵头科室和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及联络员报省厅备案。 

(二)完善执法机制。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海警、水利、网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事、工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实施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构建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管合力。要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对发现或移交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省厅将视情况针对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开展执法监督。执法过程中,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创新方式方法。立足职能,结合实际,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队伍履职能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加强《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海洋渔业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渔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宣贯落实。要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公开举报电话,完善举报核查机制,构建专群监管合力。省级举报电话:0335-5903703、0311-86256571;各地也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依法依职能强化渔业生态公益诉讼,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四)助力扫黑除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继续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非法越境(界)、电毒炸鱼和海洋捕捞中划界圈海、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五)强化执法保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部署要求,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加强渔政执法装备建设,并将装备运维保障、罚没物品处置等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执法工作,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供应,保障渔政人员健康安全。加强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使用培训,提高系统应用能力。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于工作突出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视情予以通报表扬。

(六)突出宣传引导。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同研究、同部署。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公开宣判,强化警示作用。指定信息员做好向“中国渔政”微信公众号和当地渔业渔政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报送信息。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作用,及时宣传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监管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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