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即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2)承诺。保险人对投保单审核同意,并签发保险单即构成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法定生效。《保险法》第十三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约定生效。《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如分期交费时,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合同生效;财产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生效等。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
(1)主体合意。一是要求双方必须在具有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的合意;二是要求在以最大诚信为基础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可使合同无效。
(2)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二)保险合同的无效
(1)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违法,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自始无效,如不具有保险利益;三是无法履行,如不可抗力或人为原因;四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确认无效。
(2)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违法、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不合法等,保险合同全部无效。部分无效包括:责任免除条款未经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等。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终止。
(二)保险赔付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而终止。
(三)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终止
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已实际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四)因解除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效期尚未届满,依照法律或约定,或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1)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约定解除(如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如违反告知义务)、裁决解除四种方式。
(2)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保险合同:
一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三是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四是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五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六是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费义务;七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