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首次明确了渔业水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管职责。《办法》提出,“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当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对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国常见的外来水生生物包括小龙虾(克氏原螯虾)、加州鲈(大口黑鲈)、南美白对虾(凡纳滨对虾)、尼罗罗非鱼等。这些外来水生物种经过科学引种和规范养殖,已经成为常见的养殖对象和“餐饮明星”,有力促进了渔业增产、渔民增收,保障了粮食安全。然而盲目引种和不规范养殖导致的外来水生动物入侵,对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同样会构成威胁,如入侵到养殖池塘的鳄雀鳝、齐氏罗非鱼等,会导致养殖对象产量下降或严重减产;牛蛙带来的蛙壶菌对我国本土两栖类危害巨大,导致了部分土著种资源量减少甚至物种灭绝。
《办法》的实施,将为外来入侵水生动物防控提供重要制度依据,并加快推动外来入侵水生动物普查与治理工作开展,对于保障水域生态安全、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