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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相关要求的通知》发布

发布时间:2024/7/12 10:56:27|浏览次数: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9届会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以下简称《公约》)的2022年修正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为履行《公约》要求,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海洋环境,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履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相关要求的通知》,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海洋渔船(包含远洋渔船和国内海洋渔船,公务船除外,下同),均须张贴《垃圾公告牌》,样本见附件1。

 二、100总吨及以上的海洋渔船和经核载15人及以上的海洋渔船应备有一份依据《垃圾管理计划编写指南》制定的《垃圾管理计划》,说明垃圾收集、储藏、加工、处理的具体程序,并指定负责人员。《垃圾管理计划》样本见附件2,《垃圾管理计划编写指南》见附件3。

 三、100总吨及以上的海洋渔船和经核载15人及以上的海洋渔船均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应在船上存放,并可供随时检查。《垃圾记录簿》样本见附件4。

 四、为保障船舶或船上人员安全而必须排放垃圾、食品废弃物或渔具的,以及船舶垃圾或渔具意外落失的,应按照《公约》要求,记录相关行为日期、时间、港口或船位(经度、纬度和水深,如已知)、排放或落失的原因、排放或落失物的详情、排放或灭失垃圾的类别和各类别的估计数量(以立方米计)、以及为防止或减少此类排放或意外落失所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等。其中,100总吨以上的海洋渔船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100总吨以下的海洋渔船在相关日志中记录。

《垃圾公告牌》、《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垃圾管理计划编写指南》可从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网站上下载。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公约》履约和宣贯工作,督促各船东及早采取措施,落实好《公约》相关要求,做到负责任捕捞生产,维护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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