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保险利益的限定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的请求权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二、构成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应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具体来说: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伤害而受到损害;二是保险事故未发生,投保人因保险标的的安全而受益。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发生损失后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三、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的目的 1.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如果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进行投保,这种保险必然带有赌博的性质。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容易诱发为图谋保险金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损坏保险标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的行为。 3.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利益时,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仍然无效。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无效。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什么是家庭成员?
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什么是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血亲和姻亲。
什么是近亲属?
民法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
什么是抚养、赡养、扶养?
抚养主要是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
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夫妻、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赡养则是父母和子女之间。
(二)受益人的确定
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投保人不能投保的情况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四) 因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处理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无论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论保险公司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批改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同一标的可以有多个保险利益方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三)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四)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