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一、近因原则的起源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 《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这里说明的是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并“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里概括性规定了对无法确定损失原因属于保险风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早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 因此,最高院在2015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中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这也是保险法对近因原则的最直接的解释和规定。 三、近因原则的含义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且无此必要或不可能,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